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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CLA: 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

爱美绿·Lovinggreen 2008-8-11 Bookmark and Share

CERCLA: 美国的《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一般称为《超级基金法》(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of 1980, also known as Superfund)

该法为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责任、赔偿、清理和紧急反应以及弃置不用的有害废物处置场所的清理作了规定,即明确规定了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治理者、治理行动、治理计划、治理责任、治理费用和其他治理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有害废物反应机制、环境损害责任体制;该法规定了超级基金和有关补救责任,确定了有关当事人的连带责任性的严格责任,其法律效力具有追溯力,是对传统法理观念的一种突破。

根据该法的定义(第101节,Section 101):“环境”是指根据《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在美国专门管辖权下的通航水域、边境水域和海水中的自然资源,在美国或美国管辖之下的其他地表水域、饮用水源、地表或地层或者周围空气;“自然资源”是指土地、鱼、野生生物、生物区系(biota)、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以及其他资源;所谓“反应”是指消除(remove)、清除(removal)、救济(remedy)和救助行动(remedial action);所谓“损害”是指由于该法第107(a)节或第111(b)节规定的自然资源的损伤(injury)和灭失(loss)所造成的损害;所谓“责任”(liable or liability)应该解释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11节中规定的责任的标准(the standard of liability)。该法以及各州制定的超级基金法,形成了比较完整、严格的美国环境损害反应和责任制度。

参考链接:
1、CERCLA 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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