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恐公约
联合国制定和通过了13项反恐公约,将劫持人质和核恐怖等恐怖主义行为定为犯罪。这些公约同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1373(2001)、1540(2004)、1566(2004)和1624(2005)号决议一起,为多边反恐行动提供了法律框架。以下为13项公约 [1]名称:
1. 飞机公约(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2. 非法劫持公约(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3. 民航公约(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4. 外交代表公约(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5. 劫持人质公约(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6. 核材料公约(一九八零年三月三日在维也纳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7. 机场议定书(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作为对《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补充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8. 海事公约(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9. 固定平台议定书(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0. 可塑炸药公约(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11.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12.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13.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国内已有一部分法律是参考以上公约或者在以上公约的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及基于该法建立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1995)均尊重了《民航公约》的缔约内容。
网址:http://www.un.org/chinese/terrorism/instruments.shtml 或
http://treaties.un.org/Pages/DB.aspx?path=DB/studies/page2_en.xml&menu=MTD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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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n.org/terrorism/instrument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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