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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爱美绿·Lovinggreen 2012-1-13 Bookmark and Shar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1]第二条对进出口申报做出了定义:“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第八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以上要求即,货物在装船的二十四小时前,必须由具备报关资格的人员以电子或纸质的方式,向海关递交各种与该货物有关的单证。
另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如需进行货物核销,那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第四章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要求,“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以上符合《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第一核心要素的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于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11.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于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 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956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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