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第六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以上对出口企业作出了资料保管最少3年的要求。这3年是从货物放行之日算起,也就是说,对于一部分资料,企业的保管时间将会比3年还要长。
第八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资料。”
审核时总是可以向企业要求查看物料或成品的流向记录,通过记录可以推知在过程中是否受到来自企业内外力量的干扰,导致物料被纂改或者成品缺失,而物料和成品的完整是货物安全的前提。
有时在某些企业可能会碰到挂牌为“海关监管”的仓库(或者由陪同人员告知),尽管它并不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海关监管仓库 [2],但也应该已经很好地与国内货仓隔离开来了,并且,对它的监管也一定会严格很多,比如说账册与其它仓库独立且经常上锁等。
第二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这条规定很好地解释了企业为什么要保留完整的采购单据和出货单据;没有单据或者单据不完整都将在海关稽查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于1997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605.htm
[2] 关于海关监管仓库的定义请参考《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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