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领导人、政府首脑、官员以及其他出席本次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2009年气候变化会议的代表:
为最终达成本协议第二款所述的会议目标,在会议原则和愿景的指引下,考虑到两个特别工作组的工作成果,我们同意特别工作组关于长期合作行动的x/CP.15号决议,以及继续按照特别工作组x/CMP.5号决议要求,履行附录I根据京都议定书列出的各方义务。
我们同意此哥本哈根协议,并立即开始执行。
1. 我们强调,气候变化是我们当今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我们强调对抗气候变化的强烈政治意愿,以及“共同但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最终达成最终的会议目标,稳定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以及防止全球气候继续恶化,我们必须在认识到每年全球气候升幅不应超过2摄氏度的科学观点后,在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加强长期合作以对抗气候变化。我们认识到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以及对一些受害尤其严重的国家的应对措施的潜在影响,并强调建立一个全面的应对计划并争取国际支持的重要性。
2. 我们同意,从科学角度出发,必须大幅度减少全球碳排放,并应当依照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所述愿景,将每年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在公平的基础上行动起来以达成上述基于科学研究的目标。我们应该合作起来以尽快实现全球和各国碳排放峰值,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碳排放达到峰值的时间框架可能较长,并且认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为重要的目标,不过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3. 所有国家均面临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当支持并实行旨在降低发展中国家受害程度并加强其应对能力的行动,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位于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洲国家,我们认为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和持续的资金资源、技术以及经验,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实行对抗气候变化举措。
4. 附录I各缔约方将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经济层面量化的2020年排放目标,并承诺单独或者联合执行这些目标。这些目标的格式如附录I所示。附录I国家中,属于《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都将进一步加强该议定书提出的碳减排。碳减排和发达国家的资金援助的衡量、报告和核实工作,都将根据现存的或者缔约方大会所采纳的任何进一步的方针进行,并将确保这些目标和融资的计算是严格、健全、透明的。
5. 附录I非缔约方将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七款、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延缓气候变化举措,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录II所列格式向秘书处递交的举措。最不发达国家及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得到扶持的情况下,自愿采取行动。
附录I非缔约方采取的和计划采取的减排措施应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b),以缔约方大会采纳的方针为前提,每两年通过国家间沟通来交流。这些通过国家间沟通或者向秘书处报告的减排措施将被添加进附录II的列表中。
附录I非缔约方采取的减排措施将需要对每两年通过国家间沟通进行报告结果在国内进行衡量、报告和审核。附录I非缔约方将根据那些将确保国家主权得到的尊重的、明确界定的方针,通过国家间沟通,交流各国减排措施实施的相关信息,为国际会议和分析做好准备。寻求国际支持的合适的国家减排措施将与相关的技术和能力扶持一起登记在案。那些获得扶持的措施将被添加进附录II的列表中。
这些得到扶持的合适的国家减排措施将有待根据缔约方大会采纳的方针进行国际衡量、报告和审核。
6. 我们认识到,减少滥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提高森林对温室气体的清除量,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立即建立包括REDD+在内的机制,为这类举措提供正面激励,促进发达国家提供的援助资金的流动。
7. 我们决定采取各种方法,包括使用碳交易市场的机会,来提高减排措施的成本效益,促进减排措施的实行;应该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激励,以促使发展中国家实行低排放发展战略。
8. 在符合大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新的、额外的以及可预测的和充足的资金,并且令发展中国家更容易获取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延缓气候变化的举措,包括提供大量资金以减少滥砍滥伐和森林退化产生的碳排放(REDD+)、支持技术开发和转让、提高减排能力等,从而提高该协定的执行力。
发达国家所作出的广泛承诺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包括通过国际机构进行的林业保护和投资、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提供300亿美元。对于那些最容易受到冲击的发展中国家如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洲国家而言,为该协定的采用提供融资支持将是最优先的任务。
在实际延缓气候变化举措和实行减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承诺在2020年以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需求。这些资金将有多种来源,包括政府资金和私人资金、双边和多边筹资,以及另类资金来源。多边资金的发放将通过实际和高效的资金安排,以及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平等代表权的治理架构来实现。此类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将通过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Copenhagen Green Climate Fund)来发放。
9. 最后,为达成这一目标,一个高水准的工作小组将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建立并对会议负责,以研究潜在资金资源的贡献度,包括另类资金来源。
10. 我们决定,应该建立哥本哈根气候基金,并将该基金作为缔约方协议的金融机制的运作实体,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包括REDD+、适应性行动、产能建设以及技术研发和转让等用于延缓气候变化的方案、项目、政策及其他活动。
11. 为了促进技术开发与转让,我们决定建立技术机制(Technology Mechanism),以加快技术研发和转让,支持适应和延缓气候变化的行动。这些行动将由各国主动实行,并基于各国国情确定优先顺序。
12. 我们呼吁,在2015年结束以前完成对该协议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估,包括该协议的最终目标。这一评估还应包括加强长期目标,比如将每年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等。
附表1 与会方承诺减排信息
与会方 |
承诺细节 |
承诺状态 |
是否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 |
机制引入 |
2020年减排范围 |
参照年 |
澳大利亚 |
5%-15%或25% |
2000 |
官方宣布 |
是 |
是 |
白俄罗斯 |
5%-10% |
1990 |
考虑中 |
是 |
量化限制和减排目标(QELROs)依据具体条件而定 |
加拿大 |
20% |
2006 |
官方宣布 |
初步定为2006年总排放量的2%到-2% |
无重要使用 |
克罗地亚ª |
5% |
1990 |
考虑在 |
是 |
待定 |
欧盟ь |
20%-30% |
1990 |
立法通过 |
若减排为20%则不包括;若减排为30%则在-3%到3%之间 |
初步估计:若减排20%则为4%若减排30%则为9% |
冰岛 |
15% |
1990 |
官方宣布 |
可观贡献 |
限制机制使用 |
日本 |
25% |
1990 |
官方宣布 |
初步定为1990年排放量的1.5%至-2.9% |
待定 |
哈萨克斯坦 |
15% |
1992 |
官方宣布 |
待定 |
待定 |
列支敦士登 |
20%-30% |
1990 |
官方宣布 |
否 |
10%-40% |
摩纳哥 |
20% |
1990 |
官方宣布 |
否 |
是 |
新西兰 |
10%-20% |
1990 |
官方宣布 |
是 |
是 |
挪威 |
30%-40% |
1990 |
官方宣布 |
约6% |
是 |
俄罗斯 |
15%-25% |
1990 |
官方宣布 |
待定 |
待定 |
瑞士 |
20%-30% |
1990 |
官方宣布 |
是(根据现有计算规则) |
初步估计,若减排20%则为36%,若减排30%则为42% |
乌克兰 |
20% |
1990 |
考虑中 |
待定 |
是 |
美国 |
14%-17% |
2005 |
考虑中 |
是 |
是 |
a根据决议7/CP.12的计算,相对基准减排5%等同于2020年相对1990年减排6%。
b欧共体总排放量包括:受京都议定书第四条款约束的15个成员国,以及其余协定附件一包括的成员国。
发展中国家自愿减排承诺
国家 目标
1巴西 到2020年按BAU消减排放36.1-38.9%
2中国 到2020年在2005年水平上消减碳密度40-45%
3哥斯达黎加 到2021年实现碳中立
4印度 到2020年在2005年水平上消减碳密度20-25%
5印度尼西亚 到2020年单方按BAU消减排放26%,在国际支援下消减41%
6马尔代夫 到2019年实现碳中立
7墨西哥 到2050年在2000水平上消减排放50%
8菲律宾 在1990年水平上消减排放50%(未透露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时间)
9朝鲜 至2020年消减排放低于2005年水平4%或按BAU水平消减30%(单方)
10新加坡 到2020年按BAU水平消减排放16%
到2020年按BAU水平消减排放34%
11南非 到2025年消减42%(都将在得到支援的情况下实现)
注:
1除了印度尼西亚、朝鲜和南非以外,尚未知其他国家是在国际支援的情况下还是利用国内资源兑现承诺。
2该信息来自媒体渠道,尚未得到上述国家政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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