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现将我市2008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总计1005家,其中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118家,年耗能1万吨至5万吨标煤的单位409家,年耗能5000吨至1万吨标煤的单位478家,具体名单见附件)。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落实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健全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内部能源审计和统计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每年3月底前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审核汇总,每年4月15日前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 三、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效对标等,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本市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内部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对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予以惩罚。 五、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各重点用能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六、提高单位依法用能的意识。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接受本行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对本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能源计量工作状况以及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统计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各重点用能单位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年综合能耗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将根据本市用能单位实际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予以调整、公布。 特此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 统 计 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xls文件)
原文链接:关于公布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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