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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

爱美绿·Lovinggreen 2011-12-15 Bookmark and Share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
 
2008年,东莞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之一,这是东莞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契机。根据《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2010年-2012年为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为了加快推进节水减排工作,建设节水型社会,落实试点期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制定《东莞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试点期总体目标
在试点期末,东莞市初步建成节水型社会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完成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等重点水源配置工程及各行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服务业比重达到48%;自觉节水的社会风尚初步形成。力争总用水量不超过23.5亿m3,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58.8 m3/万元以下;初步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标率维持10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
(二)各行业总体目标
1、工业节水目标
坚持在节水中求发展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用水管理,推广节水型生产工艺,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节水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2012年工业节水目标是,火电行业用水指标由现状的25.6 m3/万kW·h降到22.6 m3/万kW·h;高用水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的130 m3/万元降到100 m3/万元;一般工业由现状的42.7 m3/万元降到27.0 m3/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现状的25%提高到50%。
2、建筑业节水目标
通过采用节水型建筑材料、实行定额管理、监测用水总量以及制定合理水价来实现建筑业节水。
试点期末的节水目标是:建筑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25.2 m3/万元降到21.3 m3/万元。
3、第三产业节水目标
第三产业公共设施节水是城镇节水的重点,应大力推广公共设施节水器具的普及率,尽快制定相关的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各镇街要加快建设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和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试点期末的节水目标是: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现状7.13 m3/万元降到6.49 m3/万元。
4、生活节水目标
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重点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减少输配水、用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全面普查用水器具,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逐步提高水价,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2012年城镇生活节水的目标是: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净定额控制在188L/P·d;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净定额控制在155 L/P·d;供水管网漏损率由现状的13.5%降低到12.0%;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5%;城镇居民用水户装表率达到100%。
5、农业节水目标
试点期末2012年东莞市农业节水的目标与控制指标是: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由目前的5%达到20%以上;水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2007年的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1025 m3降到975 m3;菜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1222 m3降到1171 m3;水浇地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54提高至0.56,综合亩均毛灌溉定额由每亩303 m3降到289 m3;农民节水意识得到一定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水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行城镇与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取水、用水、排水以及污水处理等水务一体化管理。
(二)建立初始用水权分配机制,明晰初始用水权;初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制度,规范用水权交易;建立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水价形成机制。完成一系列专题研究,为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理论基础。
(三)调整经济结构,降低高耗水工业比例,提高节水治污新技术、新工艺的普及率。
(四)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管网建设项目、东莞市运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项目共4项节水重点工程及各行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
(五)全面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总结与自评估。
三、总体部署
(一)建立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机构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为使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卓有成效,市、镇两级政府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办公室,同时建立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技术顾问组。
1、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已成立了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李小梅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水务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统计局、物价局、城管局、质监局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项工作。
2、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
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
3、镇街节水机构
各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节水机构,明确具体的牵头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
建立节水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总负责,规划的具体目标与任务要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纳入各镇街及其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实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
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考核之中。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责任目标,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
2、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汇报制度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听取试点工作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工作总结的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各责任单位应定期向试点工作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为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对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督指导、阶段性检查和初期验收。2011年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全面检查验收时间为2013年初,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终期验收由水利部、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奖惩制度
每年全市召开一次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按时完成责任指标和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部门职责
(1)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指导、协调、统筹、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并对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面落实领导小组对试点期间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协调组织具体工作,进行全市关于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工作的策划。
(3)市水务局
水务局是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主要牵头组织部门,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均有参与。主要牵头负责的有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用水定额相关标准的制定及研究、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制定节水投资年度计划、统计节水数据、全面开展节水宣传活动、进行地下水和自备水源的管理、推进节水“三同时”、对全市用水户开展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建设完善全市污水处理系统、推行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开展非常规水源利用、进行水功能区整治及水源地保护,同时还要配合各行业各部门的节水工作,确保试点期结束时,各考核指标达到预期水平。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信局主要牵头负责企业节水的督促、管理等工作,对工业用水进行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管理等,同时协作全市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并与发改局、水务局和环保局等进行工业产业调整、企业节水管理及排污管理方面的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节水管理,包括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节水项目验收、节水器具的配置等。
(6)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局主要进行工业废水排放的管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开展节水宣传,参与开展全市再生水开发利用,协助实施河涌整治,水质保护方面的节水工作等。
(7)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改局应在东莞市产业目录制定、立项审批等各方面充分考虑节水要求,协助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
(8)市物价局
物价局主要牵头负责供水水价制度、用水户超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9)市财政局
财政局主要负责节水项目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并配合做好节水资金投入的汇总统计工作。
(10)市统计局
统计局主要负责全市基本经济数据、生产数据等的汇总、统计和发布。
(11)市城乡规划局
规划局在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充分考虑项目节约用水情况、用水定额及节水技术的采用等。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局依法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推行节水标准的规定和发布。
(13)市教育局
教育局应将节水宣传、普及节水知识、组织节水专题活动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在全市各学校中开展普及节水知识、节水征文比赛等活动。
(14)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局主要负责落实与节水相关的可研课题的研究,并从科研经费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各责任部门任务分解、考核及工作内容要求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下达。
四、考核验收
(一)规划审批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经水利部组织专家审查,由水利部、广东省政府授权,广东省水利厅组织审批。2010年9月,《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已经得到广东省水利厅的批复。
(二)组织验收
1、内部检查验收
为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为2011年年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全面检查验收时间为2013年初,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对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督指导、阶段性检查和初期验收;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水利部评估验收
水利部将于2011年4月进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中期评估工作。终期验收时间为2013年上半年。具体评估验收人员组成由水利部统一安排,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接待。
(三)验收内容
1、水利部、广东省政府、东莞市政府对试点总体内容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2、水利部相关司局和广东省政府、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具体内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验收文件
1、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2、重点项目设计文件、财务结算报告和验收报告。
3、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成果报告。
(五)验收形式
验收采取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音像材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中期检查与终期验收相结合,并积极引入社会评价的方式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进行验收,充分体现群众的满意度。
(六)考核指标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在我国南方丰水地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探索,在对试点进行检查验收的同时,需对试点进行系统评估,以确定试点建设对地区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效,同时也能正确评估东莞市试点建设的示范和推广价值。
东莞市试点建设系统评估采用水利部制定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指标体系包括综合评价、生活用水节水评价、生产用水节水评价、非常规水源利用、生态指标评价和节水管理评价六大类共26项主要指标。评价指标的标准以规划目标为评判尺度,见附件。
水利部评估验收考核指标由全国节水办统一发文颁布。
附件: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目标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目标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水平年
监测落实负责部门
2010
2012
综合性指标
1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23.5
23.5
水务局
2
人均综合用水量(m3
350
360
水务局
3
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
65.5
58.8
水务局、经信局
制度与
管理
4
自备水源供水计量率(%)
60
80
水务局
5
城市计划用水率(%)
96
98
水务局
6
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开始建立
较为完善
节水办
7
制度法规
开始建立
基本健全
节水办
8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两套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开始建立
基本健全和计划实施
水务局
9
促进节水的水价机制
开始建立
初步形成
水务局、物价局
10
节水投入保障
基本保障
基本保障
财政局
11
节水宣传
节水意识提高
节水意识提高
节水办
12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完成规划
完成规划
水务局
生活用水
13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净定额L/P·d)
187
188
水务局
14
新建楼宇及已建楼的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50
100/75
住建局、房管局
15
城镇居民用水户装表率(%)
85
100
水务局
生产用水
16
灌溉水利用系数
0.54
0.56
水务局、
农业局
17
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
10
20
18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m3/万元)
56.8
51.2
水务局、经信局
19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30
40
水务局、经信局
20
自来水供水管网漏失率(%)
13
<12
水务局
非常规水源利用
21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率(%)
25
34
水务局
22
污水处理回用率(%)
5
10
环保局、水务局
水生态和环境
23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80
88
水务局
24
水功能区达标率(%)
25
40
环保局、水务局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东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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