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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8-2010年)》主要内容

爱美绿·Lovinggreen 2008-12-17 Bookmark and Share

(摘要)《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8-2010年)》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

(一)提高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09年起,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外,在太湖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严格执行太湖流域国家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进企业提标改造工作。
(二)创新区域环境经济政策。在太湖流域先行开展COD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完善区域“绿色信贷”政策。
(三)重点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太浦河、吴淞江、淀山湖,江南运河、笤溪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整治,建立蓝藻预警和打捞机制,促进太湖水质的根本好转。
(四)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在区域各大城市逐步推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标志互认。共同研究制订上海世博会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为成功举办世博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健全区域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2009年合作建成区域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区域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监管效率。建立完善跨界水、大气、核与辐射等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联合开展跨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六)完善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编制实施《长三角区域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设完善长三角地区水和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2009年上半年,首先建设完成长三角城市空气质量发布系统。

在区域合作保障机制方面,建立两省一市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区域环保合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合作的重要计划和文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联席会议邀请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参加。

posted by Jack Zhong.

原文链接:沪苏浙环保厅(局)长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8-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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