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NPES国际印刷商务网)
1、绿色包装标识
1975年,世界第一个绿色包装“绿色”标识在德国问世。它是由绿色箭头和白色箭头组成的圆形图案,上方文字由德文DERGRNEPOMKT组成,意为“绿点”。绿点的双色箭头表示产品或包装是绿色的,可以回收使用,符合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要求。1977年,德国政府又推出“蓝天使”绿色环保标识,授予具有绿色环保特性的产品和包装。“蓝天使”标识由内环和外环构成,内环是由联合国的桂冠组成蓝色花环,中间是蓝色小天使双臂拥抱地球状图案,表示人们爱护地球之意。外环上方为德文循环标识,外环下方则为德国产品类别的名字。
德国使用“环境标志”后,加拿大、日本、美国、澳大利亚、芬兰、法国、瑞士、瑞典、挪威、意大利、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开始实行产品包装的环境标志。如加拿大的“枫叶鸽”,日本的“爱护地球”,美国的“自然友好”和证书制度,中国的“环境标志”、欧共体的“欧洲之花”,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等北欧诸国的“白天鹅”,法国的“NF”标识,奥地利的“生态标志”,印度的“生态标识”,韩国的“生态标章”,新加坡的“绿色标识”,新西兰的“环境选择”,葡萄牙的“生态产品”,克罗地亚的“环境友好”等。
1993年6月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TC207),像质量管理那样制订环境管理标准。迄今为止,TC207委员会已制定了一些标准(ISO14000)并颁发实施。美国的企业界、包装界纷纷实施ISO14000标准,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报告卡片”,对包装进行寿命周期评定,完善包装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日本1994年10月成立了日本环境审核认证组织。欧共体1993年3月提出了《欧洲环境管理与环境审核》,于1995年4月开始实施。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了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与国外相比,有一定差距。
2、绿色包装法则
1981年,丹麦政府鉴于饮料容器空瓶的增多带来不良影响,首先推出了《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
由于这一法律实施影响了欧共体内部各国货物自由流动协议,影响其成员国的利益。于是一场“丹麦瓶”的官司打到了欧洲法庭。1988年,欧洲法庭判丹麦获胜。欧共体为了缓解争端,1990年6月召开都柏林会议,提出“充分保护环境”的思想,制定了《废弃物运输法》,规定包装废弃物不得运往他国,各国应对废弃物承担责任。1994年12月,欧共体发布《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都柏林宣言》之后,西欧各国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与欧洲相呼应,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我国香港、非律宾、巴西等国家也制定了包装法律法规。
我国自197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部专项法和8部资源法。30多项环保法规明文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条款。1984年,国家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5月7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CCEL)正式成立,并开始实施环保标识制度。1998年,省级绿色包装协会成立。
3、绿色包装的分级
绿色包装分为A级和AA级。A级绿色包装是指废弃物能够循环使用、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含有毒物质在规定限量范围内的适度包装。AA级绿色包装是指废弃物能够循环复用、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且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对人体及环境不造成公害,含有毒物质在规定限量范围内的适度包装。上述分级主要考虑是首先要解决包装使用后的废弃物问题,这是当前世界各国保护环境关注的热点,也是提出发展绿色包装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再进而解决包装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这是一个已经解决多年,现在仍需继续解决的问题。生命周期分析法(LCA)固然是全面评价包装环境性能的方法,也是比较包装材料环境性能优劣的方法,但在解决问题时应有轻重先后之分。要用两级分级目标,可使我们在发展绿色包装中突出解决问题的重点,重视发展包装后期产业,而不要求全责备,搅乱发展思路。
posted by Jack Zhong.
原文链接:包装的绿色标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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