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优化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环境,增强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推动上海新能源产业成为支撑和拉动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和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和智能电网等领域研发、生产和应用的企业和机构。 二、明确发展和应用原则 根据上海的资源、产业、科技、成本等实际情况,上海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和装备制造上,坚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高端制造、差别竞争”的原则;在新能源开发应用上,坚持“引领水平、体现示范、促进制造、逐步推广”的原则。 三、积极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 (一)制订首台(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及中资控股风机制造企业根据《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国家首台(套)政策资金补助。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风力发电、核电、IGCC、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智能电网等关键装备,给予资金支持。对个别特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补贴标准可不受最高补贴金额的限制。 (二)设立专项资金。本市设立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新能源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以上具体通过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三)鼓励技术创新。新能源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有关规定,由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研发支持。 对新能源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生产母机等装备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支持和鼓励新能源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对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一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专利申请费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专利权的,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四)给予税收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新能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新能源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能源企业投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五)引进高端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引进的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解决上海户籍、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组织评选认定,加大对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力度。 从事新能源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领域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学科和专业。 新能源领域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企业骨干人员。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助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新能源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探索设立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的配套机制。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通过战略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加强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的信息沟通,有效降低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逐步建立金融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机制。 (七)吸引设立企业总部。鼓励跨国新能源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并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等政策优惠。 制定吸引国内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政策,对符合条件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内资新能源企业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给予资金支持等政策优惠。 (八)建设产业基地。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鼓励基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中试、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市、区县政府对基地公共建设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区县政府可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区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权威检测认证机构合作,建立上海国家级太阳能光伏、风机设备等检测认证中心。鼓励新能源企业开展产品的国际注册与营销,支持企业通过IEC、UL、TUV、GL等国际权威认证。 构建上海新能源技术交流合作平台、标准化平台和培训平台。发挥中介服务等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作用,支持举办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展览、展示和研讨,推介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技术咨询、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支持新能源企业制订相关标准,并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新能源企业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技术、管理、服务等多领域培训。 四、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 (一)组织编制发展规划。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12年,规划本市风力发电装机达500兆瓦,重点建设“三岛”(崇明、长兴、横沙)陆上风电基地和“两海”(临港、奉贤海域)海上风电基地,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达50兆瓦。 (二)支持应用项目建设。将新能源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在确保防汛安全等前提下,支持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利用具备条件的近海和沿海(江)滩涂、海塘内青坎等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风电开发利用项目,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用土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鼓励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安装大型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论证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可行性,具备安装条件的,必须进行一体化设计;市建设交通、住宅管理部门结合建筑节能工作,每年安排一批项目。 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对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其配套电网项目纳入本市电网建设计划。市电网企业要结合本市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积极提供并网的条件,确保新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结合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BIPV)开发利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给予电价政策支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争取最优惠的核准电价。在国家核定电价前,采取临时电价等措施予以扶持。 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电价附加政策设立新能源发电扶持专项资金,研究符合上海实际的新能源发电上网指导价机制。 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低于发电成本的差额,通过绿色电力资金消化,不足部分,从新能源发电扶持专项资金中支出。 进一步加强宣传,倡导重点用能单位、居民用户购买“绿色电力”,建立绿色电力资金。 (四)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及本市财政资金补贴。根据《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管理办法》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五)支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对在本市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能源产品或经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新能源产品,凡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新能源产品,鼓励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政府支持新建和改造公共建筑时,也予以优先采购。建设一批用于本地新能源产品示范的“试验风电场”、“试验光伏电站”等项目。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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