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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截至2010年10月31日)

爱美绿·Lovinggreen 2011-6-28 Bookmark and Share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面的规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共1443处,总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2.5%。今后新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自动进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图12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示意图)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基本情况

类型

个数

面积(万平方公里)

占陆地国土面积比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19

92.85

9.67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40

3.72

0.3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08

10.17

1.06

国家森林公园

738

10.07

1.05

国家地质公园

138

8.56

0.89

合计

1443

120

12.5

  注:本表统计结果截至2010年10月31日。总面积中已扣除部分相互重叠的面积。

原文链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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