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3]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是“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明确要求,在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行业中开展碳捕集试验项目,建设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一体化示范工程,并对相关人才建设、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做出安排。为贯彻和落实相关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国办函[2012]68号),现就有关事项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和工作思路 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是一项具有大规模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技术。发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是在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现实情况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要举措,并有助于实现煤、石油等高碳资源的低碳化、集约化利用,促进电力、煤化工、油气等高排放行业的转型和升级,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我国中长期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各环节的技术研发已取得显著进展,但仍然存在成本和能耗高、长期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待验证等问题,开展试验示范既有助于通过实践来解决该技术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是该技术走向规模化和商业化应用、发挥其大规模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必经环节。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整体要求,围绕贯彻《“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相关工作任务,按照“立足国情、着眼长远、积极引导、有序推进”的思路,加强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试验示范的支持和引导,切实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近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试验示范工作: (一)结合碳捕集和封存各工艺环节实际情况开展相关试验示范项目。鼓励在煤化工、油气等行业开展针对高纯度二氧化碳排放源进行捕集的示范项目,在火电厂开展燃烧前、燃烧后、富氧燃烧等各种二氧化碳捕集技术路线的试验示范项目,加强不同二氧化碳捕集工艺路线间的技术和经济比较,不断解决相关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加强对二氧化碳天然气藏(田)的开采的管理,严格限制以利用为目的二氧化碳气藏(田)开发,逐步关停现有气田,推动捕集所获的二氧化碳实现多方式、多渠道的资源化利用,提高试验示范项目经济效益。在二氧化碳排放集中地区加强二氧化碳封存潜力评价与选址工作。建立不同行业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二氧化碳捕集点(供应方)与封存地(需求方)的匹配和衔接。支持利用二氧化碳强化采油(气)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封存,视情开展一些小规模、探索性的二氧化碳陆上及海底咸水层封存试验。推动二氧化碳分离、运输等环节相关技术及工程的试验示范。 (二)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项目和基地建设。优先支持符合国情、成本较低、规模适度、有行业、地区特色和自有知识产权、近期有较大推广价值的半流程及全流程示范项目,加强对中长期较大规模,涉及捕集、驱油(气)和封存的一体化示范项目的引导。组织建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重点示范项目清单和项目库,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地开展相关项目申报、筛选和支持工作,完善项目审批和管理机制,支持建立一批有代表性的示范项目、创新平台和示范基地,引导建立若干包含不同技术路线、跨行业合作的、具备工业规模和产业化应用潜力的全流程示范系统。 (三)探索建立相关政策激励机制。研究探索有助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引导和激励机制,落实现行有关税收扶持政策。不断拓宽资金渠道,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和多方面融资,逐步探索对企业投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在信贷、价格、土地使用等方面配套支持。加快形成政府鼓励引导、企业投入、多方面参与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资金保障体系,着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发展的战略研究和规划制定。加强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在我国中、长期发展潜力、障碍、风险和影响的评估,进一步明确其在我国未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探索碳捕集、利用和封存与应对气候变化、能源开发、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相关领域中长期规划的衔接与结合。在摸清电力、煤炭及煤化工、石油石化、天然气、钢铁、水泥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基本情况及深入分析这些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可行性和潜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策需求和导向,引导相关行业在中长期规划中充分考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要求和部署。 (五)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结合我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发展实际,研究制订涉及该技术工业规模应用以及产业化、商业化推广的工程规范和标准。加强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效果、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长期安全、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控,构建并完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境监管规范体系。积极参与和引导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六)加强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加强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人才培养、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加强与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相关的信息传播和知识普及,加深公众对该技术的认识理解。加强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合作,深化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有效整合、利用国际资金、国际经验和国际资源。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协调开展工作,力争尽快形成中央、地方、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研究战略规划、制定政策法规、征集申报项目、提高公众意识、加强能力建设、扩大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公共资源,形成政策合力。 地方发展改革委从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产业改造升级的高度出发,重视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试验示范工作。抓紧摸清本地区相关行业、企业现状、潜力和政策需求,会同财政、能源、工业、科技、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领域主管单位,加大对本地区企业开展试验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低碳试点地区要先行先试,重点结合本地区能源结构和高排放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探索鼓励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政策机制。 火电、煤化工、钢铁、水泥、油气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积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技术竞争力出发,积极加大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试验示范项目的投入,积累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研究机构应积极参与试验示范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标准、政策的制定,积极参与推动公众正确认识该技术。鼓励相关企业、研究机构和公众提出有利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建议。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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