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inggreen logo  
  新闻 >> 国内政策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爱美绿·Lovinggreen 2009-4-3 Bookmark and Share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posted by Jack Zhong.

原文链接: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一条资讯: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资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摘要
Lovinggreen logo

创新投资

资源共享
好主意
创意比赛
观点
技术
风险投资
照明节电计算器
电脑节电计算器

知识库

书籍介绍
企业行动
NFO|NGO
通用标准及法规
爱美绿词汇
绿色网址大全
中小企业节能手册
碳排放权交易知识读本
其他

新闻

低碳明星
国际新闻
国内新闻
国内政策及法规

低碳生活

衣食住行
电子信息
快乐小贴士
常用换算器
低碳旅游
国内行
出国游
低碳消费
户外产品
家用产品
笑话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新闻
节能低碳办公用品
高效低耗办公环境
商务旅行

爱美绿

登录
注册


使用说明 粤ICP备08103321号 关于我们
联系爱美绿 © lovinggree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