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现将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的目标、范围、组织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范围
再制造是指以机电产品(装备)等旧工业制成品为原料,运用高科技的清洗工艺、修复技术或利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专业化、批量化修复或技术升级改造,使得再制造后产品(装备)在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等方面达到原同类新品的标准要求。
国外产业实践表明,再制造不仅是大量报废机电产品实现资源化利用的最佳途径,而且由于其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对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意义重大。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是我国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扩大对外贸易。
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试点,为制定再制造产品相关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完善流通监管体系、加强逆向物流体系建设等提供参考,为大规模推进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发展积累经验。
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选择部分机电产品制造行业,确定一批具备行业代表性和较好再制造基础的企业开展再制造试点,依托试点企业积极探索机电产品再制造的基本做法、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
开展再制造试点的范围包括:工程机械、大型工业机电设备、机床、农用机械、矿采机械、铁路机车装备、船舶装备、医疗及办公信息设备等整机及关键零部件。
二、试点企业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基本条件。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基本具备以下条件:在该行业具有代表性;具有较大生产制造规模;具有较高的产品(装备)社会保有量;具备开展再制造的基础条件。
(二)试点企业申报内容要求。试点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装备、产品生产规模、保有量),再制造的工作基础(包括旧件回收情况),再制造发展潜力分析和发展目标(3年),再制造装备、产品范围,再制造装备、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
(三)试点企业确定。在各地区和有关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选择确定一批企业开展试点。
(四)试点工作要求。试点企业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加强技术改造,组织落实试点工作各项任务。试点企业在获得批准后,应当加快工作进度,尽快达到以下要求:制定和形成完善的再制造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具备检测、检验旧件和再制造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具备再制造所需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形成批量化生产能力和产业规模;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达到废物处理等相关环保要求;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在达到上述要求后,再制造试点企业可提出验收申请。
(五)有关激励政策。对试点企业再制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技术改造等财政资金予以优先安排支持。加快研究对通过验收的试点企业开展再制造的鼓励扶持政策。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推荐再制造试点企业,并对申报材料和企业资质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于7月30日前将申请报告文本(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报送我部(节能司)。
联系人:王孝洋
电 话:010-66013058 传真:010-66016209
E_mail:jns@miit.gov.cn
原文链接:关于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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