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1〕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自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节能汽车推广工作以来,我国节能汽车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节能汽车技术进步明显加快。为继续引导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逐步降低油耗水平,根据行业节能技术进步、油耗标准推进等情况,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决定对现行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1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0年6月1日—2011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一)推广车辆要达到产品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
(CM)
Kg |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
L/100km |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
L/100km |
CM≤750 |
4.8 |
5.2 |
750<CM≤865 |
5.1 |
5.4 |
865<CM≤980 |
5.3 |
5.7 |
980<CM≤1090 |
5.6 |
6.0 |
1090<CM≤1205 |
6.0 |
6.3 |
1205<CM≤1320 |
6.3 |
6.6 |
CM>1320 |
6.7 |
6.9 |
(二)推广补贴标准不变,即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继续给予一次性3000元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其他有关事项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19号)执行。有关核查工作暂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推广企业认真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原文链接: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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