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摘自海南三亚政府网站的“便民提示”:消委会:用“一元餐具”可拒绝买单。
就(海南)省物价局叫停“一元餐具”收费问题,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5日明确表态,支持省物价局的做法,并指出餐饮企业提供的消毒餐具不应向消费者另外收费。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即便使用了“一元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海南)省消委会认为,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用,而不应将义务转嫁给消费者。至于餐饮企业通过什么方式对餐具进行消毒,到哪里消毒,是餐饮企业自身的选择,其产生的费用应由餐饮企业自行承担,不能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由此可见,部分餐馆所采用的塑胶膜包装的“消毒餐具”,除了卫生状况不明不白之外;它不仅不环保——每套餐具额外增加塑料包装,而且还向消费者“多收了三五斗”。
请参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posted by CC.
原文链接:消委会:用“一元餐具”可拒绝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