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新目录共500条。其中,农业、采矿业领域新增加了依托中西部各省(区、市)特定生物、矿产资源开展的产品加工条目。如江西省增加了“脐橙、苎麻、竹、山药、莲、葛等特色、优势植物种植及深加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加了“锌、锡、锑、钨、锰等金属精深加工”。
新目录中,制造业领域新增加了中西部各省(区、市)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条目。如安徽省“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四川省“液晶电视、数字电视、节能环保电冰箱、智能洗衣机等高档家用电器制造”。除传统制造业外,新目录中增加了服务业领域相关条目。如山西省“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黑龙江省“动漫创作、制作及衍生品开发”、陕西省“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
新目录包括全国22个省(区、市)鼓励类产业条目。新增列符合海南省发展实际情况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邮轮制造、深水海洋工程设备制造、高尔夫用具制造以及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为鼓励类项目。
同时,新目录严格限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原文链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