褐地(Brownfield)
2008年08月11日
褐地是指:因含有或可能含有危害性物质、污染物或致污物而使得扩张、再开发或再利用变得复杂的不动产。包括因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废弃、闲置工业或商业用地。详细如下:
(1)受CERCLA管制的物质污染的土地;(2)受石油或石油产品污染的土地;(3)EPA或州政府认定为相对低风险的石油污染地;(4)EPA
或州政府认定无污染责任人,并且有非污染责任人愿意调查、清除该场地的;(5)废弃矿场或是矿物精炼场。
以下场地不可列为褐地:(1)被列为NPL(National Priorities List)或已被提出列为NPL的场地;(2)受CERCLA行政命令或法院宣判 的不动产;(3)受多氯联苯(PCBs)泄漏污染的土地;(4)已受其它基金补助整治的土地;(5)其它权责机关负责整治 的场地(如美国国防部负责的军事设施);(6)已有其它法令管制或特别规定的场地;(7)已执行整治工作的场地。
2002年1月,布什总统签署了美国“小型企业责任减轻及褐地再生法案”(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主要给予褐地再开发政策的法律依据。
posted by Jack Zhong.
参考链接:
1、美国“小型企业责任减轻及褐地再生法案”(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pdf文档)
2、CERCLA(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