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环境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另外,第二十二条提到职业病危害的公布、第二十三条提到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现场应配备的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提到设备危害的公布等等。
在企业职业环境方面,应该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尤其是第六章关于“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例如6.1.1.3里面提到:“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6.1.2提到:“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作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在此不一一叙述,详细内容请参考标准全文。
2010年8月,广东佛山市政府自曝全市“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劳动者约100万人,其中接触粉尘约28万人、有毒化学因素约47万人、有害物理因素和其它有害因素约25万人……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苯等有机溶剂、铅、汞、镉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等50多种。”说明政府已经开始严肃对待职业危害的问题。用人单位如果仍然不赶快采取措施,将很快会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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