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尽管许多人习惯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上班称之为“加班”、将工作日延时工作称之为“加点”,然而,本书将它们统称为加班。
加班是个普遍现象。为什么说普遍?找个工业区,随便一个,只要白天有人上班的;再找个时间,随便哪一天(周末也行),大概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在这工业区走上一遭,数数多少间厂房还是灯火通明就知道了(毕竟只有少部分工厂实行倒班制);如果想打听工厂都加班到几点,可以找几个在工厂周边经营夜市的小摊贩问问看,在什么时间段他们的生意最好。
那么,加班为什么会普遍?
首先,客户没有评估工厂的接单能力。只要工厂愿意接,客户就拼命下;有的时候即使工厂已经没有空余的生产能力了,客户还会央求工厂接单;而且,许多客户的订单都是通过贸易商下给工厂的,让贸易商去评估工厂的接单能力更加不现实。虽然有些客户也开始对工厂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例如沃尔玛、Target等,但评估结果未必准确,更不用说,这一类的评估结果往往与业务部门的订单量没有直接联系。
从另一方面来说,工厂普遍的毫无节制、毫无计划的接单现状,使得情况更为糟糕。处于金融风暴的出口型企业在2008、2009年有着“抢单”的痛苦经历,一下子萎缩下来的国外市场使得订单量大幅减少,那段时间许多老板都睡不好觉:没有订单,而员工还要吃饭。为求自保,老板们只能亲自出马,使出浑身解数四处争取订单,不管是非洲国家的小订单还是转了几手的订单,只要有就好,价格并不是第一考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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