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和追踪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以上条文对事故调查的必要性作出了规定,并且对企业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也作出了指引。事故处理完结之后,对事故作出报告是必要的,它有助于企业做好防护措施,从而避免将来发生类似的事故;不过,事故报告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个重要项目,工厂却往往不愿意去公开,毕竟,“家丑不可外扬”。这也是为什么工厂不主动向审核员提供工伤报告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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