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污染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下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这33种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腈、丙烯醛、氯化氢、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烯、苯并(a)芘、光气、沥青烟、石棉尘、非甲烷总烃。
按以上法律及国家标准,一般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染物有固体废物、噪声、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其中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而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凡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向水体排放的,都统称为水污染物;而如果工艺上需要电镀、打磨、焊锡、刷胶或印刷的,或者利用自有发电机发电的等企业,就很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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