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因此,企业可以实行周六日休息制度,也可以安排员工在周六日上班、周三四休息。例如,某地区施行错峰用电,通知当地一部分企业周日和周三限电,于是企业据此安排员工在停电日休息,即周日和周三为周休息日,而其他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又比如说,某企业因为赶货所以安排员工周六加班、周三补回休息。但是,不管如何,不得违背《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业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也要求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由于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实行固定休息日的制度,因此,如果企业在第一周的周日以及第二周的周六安排员工休息,也算是满足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尽管这期间的连续上班天数达到了十二天。大部分的客户不允许这么做,他们要求企业在连续工作六天之后,必须保障员工享受到“第七天休息”的权利,不过,有些标准在这方面没有很严格的要求,例如,ICTI“不禁止工人在休息日自愿加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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